四川省绵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249号
原告:陈绪坤,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胥小梅,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告:袁思远,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陈绪坤、胥小梅诉被告袁思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绪坤、胥小梅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陈绪坤、胥小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家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