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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249号

陈绪坤、胥小梅诉袁思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绪坤,胥小梅,袁思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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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249号

原告:陈绪坤,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胥小梅,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告:袁思远,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陈绪坤、胥小梅诉被告袁思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绪坤、胥小梅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陈绪坤、胥小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家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