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783号原告王海中,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吴秀英,女,194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余均政,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廷委(伟),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中诉被告黄廷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海中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福
审 判 员 李志军
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家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