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92号
申请人: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波、韩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波、韩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伟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