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038号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委托代理人刘业琳。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小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0元,减半收取6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玖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韦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