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成玉,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胜,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家庆,男,47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上诉人黄成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亚莉
审 判 员 刘长友
代理
审判员 万学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