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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72号

黄成玉与黄家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成玉,黄家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成玉,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胜,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家庆,男,47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上诉人黄成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亚莉

审 判 员  刘长友

代理

审判员  万学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