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257号
原告:汪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驭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叶俊 百度搜索“”
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257号
原告:汪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驭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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