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少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罗红艳。原告崔航睿。法定代理人罗红艳。委托代理人郭海燕(特别授权)、郑志强(一般代理)。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艳、崔航睿与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艳、崔航睿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红艳、崔航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艳、崔航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黄 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