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鸡冠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2元(上诉人已交纳),退回上诉人张某某。
审 判 长 王立丽
审 判 员 刘伟国
代理
审判员 朱玉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