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258号 本院2013年11月19日对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能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珠英、肖志葵、陈素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2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定书中第5页第十八行中的“2,7000,000元”应补正为“2,700,000元”。
审 判 长 翁海影
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
人民陪审员 方国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俣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