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170号
原告:余育志。
被告:郭进双。
被告:黄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育志诉被告郭进双、黄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育志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育志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余育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余育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池长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章 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