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英属维尔京群岛鸿通船务有限公司(HONGTONGSHIPPINGCO,LTD),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ER,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被执行人:香港格兰菲尔德发展有限公司(GRANDFIELDDEVELOPMENTLIMITED),住所地,UNIT2103A,21/F,LIPPOCENTRE,TOWERTWO,NO.89QUEENSWAY,HONGKONG。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安建之执行员 焦志杰执行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靖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