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朝跃,男。
委托代理人:何雪萍,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木春,职务: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木春,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李什康,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雪萍于2013年5月17日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经办人经电脑查询,没有上诉人缴交上诉费记录。经办人于2013年7月3日以上诉人在《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838号粤景工业园”向其邮寄《通知书》,邮件于2013年7月8日被签收。上诉人在邮件被签收后超过七天没有将已缴纳上诉费的有关依据传真至本院。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彭 湛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