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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80号

支之匡与胡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支之匡,胡永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支之匡。被告胡永来。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支之匡与被告胡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支之匡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晓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李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