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郭秀荣,女,193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康建广,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荣诉被告康建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秀荣自愿撤回对被告康建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广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