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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执字第784-1号

完爱国与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完爱国,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784-1号

被执行人: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南路名都花园14栋5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完爱国,男,42岁,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东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完爱国的银行存款364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