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784-1号
被执行人: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南路名都花园14栋5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完爱国,男,42岁,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东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完爱国的银行存款364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