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史某。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