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被告黄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