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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1854号

葛贤权与程为新、徐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贤权,程为新,徐储来,葛贤权,程为新,徐储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1854号

原告:葛贤权,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崔晏笙,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为新,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徐储来,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贤权诉被告程为新、徐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储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储来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贤权撤回对被告徐储来的起诉。

审判员  胡清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