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张长启,男。
被执行人:吉林省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2)辉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0元,待我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红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