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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26号

张长启与吉林省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长启,吉林省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张长启,男。

被执行人:吉林省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2)辉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0元,待我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红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