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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并民初字第00066号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汪某、黄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汪某;黄某;余某;温州市奥星锁业有限公司;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并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系原尖草坪金明五金经销部业主,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黄某,万柏林区星徽五金经销部经营者,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余某,中山市小榄镇吉昌五金制品厂经营者,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温州市奥星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被告孔某,温州市奥星锁业有限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之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黄某、余某、温州市奥星锁业有限公司、孔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红琴

代理

审判员 郭晓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江冰

二O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