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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997号

董雪海与姜冬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997号

原告:董某。

被告:姜某。

原告董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贤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水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