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133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石南镇兴业大道。 负责人刘华,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李春凤,女,成年,住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诉被告李春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选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振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