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路某甲。
被告: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诉被告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路某乙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其自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路某乙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路某甲房产证号为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伯学
审 判 员 张月菊
代理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丕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