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凌,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龙。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蕾,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75.00元,减半收取4637.5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