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012-1号
原告:王义萍,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邓法,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申彬,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李勇,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王义萍与被告申彬、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萍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义萍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