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766号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西河镇干堡村8社,组织机构代码20374991-9。法定代表人张代志,投资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政。被告杨泽伦。委托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诉被告杨泽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铜梁县兴民煤矿负担。
审判员 施洪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