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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一初字第02607号

肖克功与葛俊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肖克功,葛俊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2607号原告肖克功,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戴宇,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颜,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俊森,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陈亚军,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园园,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克功诉被告葛俊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克功撤诉。案件受理费34040元,减半收取17020元,由原告肖克功负担。

审 判 长  童 辉

审 判 员  王辉胜

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