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马正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琴芳。
被告:王权。
被告:王荣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烈,
委托代理人:蒋胡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洪与被告王权、王荣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权、王荣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洪撤回对被告王权、王荣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马正洪负担。
审判员 赖梅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蓝徐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