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29号
原告:王某甲,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理人:乔某(系原告王某甲的母亲、本案原告)。
原告:乔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甲,女,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某乙,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乙,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乔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乔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 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