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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29号

王某甲、乔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乔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29号

原告:王某甲,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理人:乔某(系原告王某甲的母亲、本案原告)。

原告:乔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甲,女,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某乙,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乙,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乔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乔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 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