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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保字第75号

陈超与周耀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超,周耀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75号

申请人:陈超,

被

申请人:周耀武,申请人陈超因与被申请人周耀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78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周耀武名下的房产;查封案外人宋国辰(系周耀武妻子)名下的房地产及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耀武名下的房产;

二、查封案外人宋国辰(系周耀武妻子)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