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436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 负责人谭远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团,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淑华,该行职工。 被告潘虹百,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潘旺清,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潘仁清,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诉被告潘虹百、潘旺清、潘仁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