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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767号

周为群与周为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周为群,周为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767号

原告:周为群,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

被告:周为亮,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为群与被告周为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为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为群撤回对被告周为亮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为群负担。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