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沙恒金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