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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武民二初字第4号

程利香与黎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利香,黎盛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程利香,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职工。被告黎盛忠,男,1970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香与被告黎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利香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利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利香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向左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付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