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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32号

(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周翔与被上诉人陈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翔,陈金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南。委托代理人曾维珍,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周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久平

审 判 员  魏 蓉

审 判 员  李秋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