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79-4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郑贤开。
委托代理人:高婧婕。
被告:慈溪市甬慈机床厂。
法定代表人:朱柏岁。
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环球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甬慈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环球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余姚市环球轴承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永军
审 判 员 叶科技
人民陪审员 陈忠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