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80号
申请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山虎。申请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票据号码3030005121310623、票据出票人宁波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33147.75元、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陈雅玲
审 判 员 陈孔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记员 许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