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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759号

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兆厚、刘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郑兆厚,刘芹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759号

原告: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临港开发区临港一路627号。

委托代理人:况宗昕,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郑兆厚,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刘芹艳,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兆厚、刘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6元,减半收取3223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共计5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