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海湾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英,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1)第10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66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案款667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经合议庭合议,现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劳人仲案字(2011)第103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李恒义
代理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