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761号
原告:周为学,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
被告:周为亮,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为学与被告周为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为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为学撤回对被告周为亮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为学负担。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