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振友,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市民,住谯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玉涛,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市民,住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熊保山,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市民,住谯城区。
上诉人吕振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代理
审判员 万学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