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贞,女,汉族,1982年10月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昌,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
上诉人李某贞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10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其后,又于2013年10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贞提起上诉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属于上诉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玉燕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