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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1号

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谢志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东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