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谢志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东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