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曹某,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魏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并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董新民
审 判 员 孙 玮
人民陪审员 史丽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靳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