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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577号

曹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9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曹某,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魏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并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董新民

审 判 员  孙 玮

人民陪审员  史丽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靳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