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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终字第2159号

尤清华与尤元山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尤清华;尤元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2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清华,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思泉,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元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敏,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尤清华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法院(2013)莒十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莒南县人民法院(2013)莒十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周华

代理

审判员  吴淑艳

代理

审判员  朱萱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尤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