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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民初字第2080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绪聪、王杰,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从深、郑晓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