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859号
申请执行人:孙立永(曾用名孙立勇),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单临然,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单临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临然给付申请人孙立永(孙立勇)古玩玉石货款180000元。但被执行人单临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单临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临然的银行存款18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代理
审判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计奡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