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山西鸿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53号。法定代表人贾瑞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凤,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付保书,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鸿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保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鸿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鸿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鸿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山西鸿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