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兰芝,女,194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川,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兰芝因与被上诉人李云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文伟
代理
审判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