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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63号

刘兰芝与李云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兰芝,李云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兰芝,女,194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川,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兰芝因与被上诉人李云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文伟

代理

审判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