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李永安被告顾洁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安与被告顾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永安已缴纳),由原告李永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游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茁 搜索“”
李永安与顾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李永安被告顾洁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安与被告顾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永安已缴纳),由原告李永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游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茁 搜索“”